Email RFC 5322是否允许在没有任何实际电子邮件地址的情况下回复邮件头?如果是,它的语义是什么?
将回复标题定义为:Email RFC 5322是否允许在没有任何实际电子邮件地址的情况下回复邮件头?如果是,它的语义是什么?,email,reply,rfc5322,Email,Reply,Rfc5322,将回复标题定义为: reply-to = "Reply-To:" address-list CRLF 其中地址列表定义在。当展开ABNF语法时,我发现地址列表只能由短语“:”;“(短语定义在)组成。因此,归根结底,您可以添加一个不包含任何实际电子邮件地址的回复头 RFC声明: 当“回复:”字段存在时,它表示邮件作者建议向其发送回复的地址 即使这只是一个建议,但我可以建议某人回复我的姓名但没有具体说明的地址,这似乎很奇怪 我是不是遗漏了什么?我该如何解释这样的结构呢?您似乎发现
reply-to = "Reply-To:" address-list CRLF
其中地址列表定义在。当展开ABNF语法时,我发现地址列表只能由短语“:”;“
(短语定义在)组成。因此,归根结底,您可以添加一个不包含任何实际电子邮件地址的回复头
RFC声明:
当“回复:”字段存在时,它表示邮件作者建议向其发送回复的地址
即使这只是一个建议,但我可以建议某人回复我的姓名但没有具体说明的地址,这似乎很奇怪
我是不是遗漏了什么?我该如何解释这样的结构呢?您似乎发现了规范中的一个疏忽。很好 如果你阅读了本书的其余部分,你会发现(我的重点): 当需要治疗几个 邮箱作为单个单元(即,在 (通讯组列表) 可以使用构造。团体 构造允许发送方 指示指定的收件人组。 这是通过提供显示名称来完成的 对于组,后跟冒号, 后跟以逗号分隔的 任意数量的邮箱(包括 零和一),并以 分号因为 邮箱可以为空,请使用 组构造也是一种简单的方法 向收件人传达 消息已发送到一个或多个命名的 收件人的集合,而不是实际的 提供个人邮箱 任何收件人的地址。 这在(例如)To或CC的上下文中是有意义的,但在(例如)From或Reply To的上下文中是没有意义的。通过将“发件人”指定为邮箱列表,他们获得了“发件人”的权限,但他们似乎在回复时弄糟了它 看起来他们应该回复邮箱列表而不是地址列表。可能值得尝试联系IETF工作组以指出错误 [更新] 我已针对该问题提交了RFC 5322的勘误表:
让我们看看他们是怎么处理的。对我来说,将空的
回复
标题视为不应回复邮件的指示似乎是合乎逻辑的。Outlook中有一个功能,可能受到GMail的尊重:-它还用于“NoReplyAll”和“NoReply”选项。我不知道这是某种专有的黑客行为,还是一种将邮件标记为“无回复”的标准化方式(如标题)。勘误表已被拒绝。更新:IETF在2013年3月决定采用另一种方式,即建议制作from=“from:”(邮箱列表/地址列表)CRLF
。动机:“From:”字段的用例已经演变。有许多自动化系统希望发送电子邮件,但无法处理回复,而没有可用地址的“发件人:”字段将非常有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