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yntax 在属性名称中重复类名的错误做法?

Syntax 在属性名称中重复类名的错误做法?,syntax,naming-conventions,naming,Syntax,Naming Conventions,Naming,假设我有一个名为Person的类,其名称有一个属性 将该财产命名为“personName”是一种不好的做法吗?既然“person”已经暗示了,那么仅仅“name”就足够了吗 然后你会得到这样的语法:person.personName,它看起来很傻,很冗余,我认为它是多余的,我只会在需要第二个名字(在本例中)的情况下这样做,这样任何人都可以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。详细到足够清楚,但不添加任何信息的额外单词只是噪音,使代码更难阅读和理解。在这种情况下,对人的任何引用都携带类型信息和(我们希望)一个指示变

假设我有一个名为Person的类,其名称有一个属性

将该财产命名为“personName”是一种不好的做法吗?既然“person”已经暗示了,那么仅仅“name”就足够了吗


然后你会得到这样的语法:person.personName,它看起来很傻,很冗余,我认为它是多余的,我只会在需要第二个名字(在本例中)的情况下这样做,这样任何人都可以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。

详细到足够清楚,但不添加任何信息的额外单词只是噪音,使代码更难阅读和理解。在这种情况下,对
人的任何引用都携带类型信息和(我们希望)一个指示变量角色的标签。将类名添加到字段名中不会产生任何影响,应该忽略它

你已经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了。但是我到处都能看到,所以我不确定这是一个好的做法还是坏的做法。如果Person有两个属性:name和companyName,后者是从与Company表的外键关系派生出来的。在这种情况下,是否应该将该人自己的姓名保留为“姓名”,而不是多余的,因为除非另有说明,否则该人是隐含的上下文?这是我直觉上的想法。